未備案不得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
依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 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法律法規詳細信息點此查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